篮冠联_“头腾”之争背后的互联网垄断变迁

这段时间,创业者李易易时常后悔自己没早几年创业。他创办的公司最近刚研发出一款软件,就被平台强制“二选一”,不仅要求他提供高额的担保金,还对产品“指手画脚”。

原本,李易易希望公司将来能上市,但现在他对这个目标动摇了,面对当前的大环境,公司的生存问题是摆在面前最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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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产业经历了多年急速发展,诞生了一批国际知名公司。

但巨头们之间一直缠斗不休。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初, 微信采用流量监控、技术屏蔽等方式对字节跳动公司的在线办公软件飞书展开“封杀”。其间,字节跳动高层不断向外界控诉腾讯。而腾讯发布的《在微信里,这些违法行为请绕行》文章则称,部分第三方 App 通过分享等行为,涉嫌拉取微信关系链、诱导下载,对用户隐私安全造成了威胁。

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竞争对象之间看似“擦枪走火”引起的“事故”并不少见。今日头条与腾讯之间的一系列的矛盾冲突被媒体描述为“头腾大战”。

在多位创业者看来,部分互联网巨头涉嫌利用优势资源影响市场的方式有:采用屏蔽和封杀方式,排除潜在对手;利用平台影响力,将付费信息和广告随意安插其中,其中甚至存在诈骗链接;随意抬价,合作商家被要求“二选一”;版权使用费用与日俱增……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反垄断法》在施行11年之后迎来首次大修,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新增了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

国内国际屡见不鲜

李易易时常感叹,互联网市场中小鱼互殴不断,最终又被大鱼吃掉。

他认为,垄断对于初创企业的伤害非常明显,过去,优质产品可以以较低成本让用户熟知,但现在,它们正被埋没。产品无法在早期盈利,上线成本不断增加,这导致初创企业资金链时刻处于紧绷状态。

“ToC的比ToB的好一些,ToB的公司直接和巨头们竞争,前期投入成本高,普通创业者很难涉及。”李易易说。

中国出海公司同样面临困境。今年2月20日,谷歌以打击“破坏性”广告为由,下架600多款应用程序,其中包括诸多来自中国开发商的产品。

APUS是中国最早出海的公司之一,早在2018年,APUS的 Google广告账号就被谷歌封禁。

相比被谷歌多次铁腕处罚的出海企业来说,APUS已经算是幸运的了。由于APUS提前引入第三方合作伙伴,并进行了自有广告平台的布局,谷歌没有下架APUS的相关应用。

“我认为谷歌是故意的,他们要求填报国籍和公司的注册地址,还要求软件进行各种整改,这并不友好。”某互联网公司的知情人士说,谷歌在对软件进行下架之前,还对诸多程序的来源和出处进行过调查,他们对目标的选择具有一定针对性。

国内互联网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亦屡见不鲜。PC时代是以搜索为王。2008年,淘宝控诉百度,称通过百度搜索,淘宝官网并不在搜索结果中。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崛起的平台微信成为流量之王,对其他的应用同样有屏蔽行为。

互联网“新贵”今日头条也步其后尘。2018年,今日头条发布公告,要求禁止在头条号中推广向微博、微信等导流的二维码,禁止在头条号中推广淘宝微店产品。

而在2019年,电商巨头阿里和京东因要求商家“二选一”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对簿公堂。阿里认为,所谓“二选一”只是一个伪命题,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是良币驱逐劣币。京东回应称,法律法规已明确“二选一”是违法行为。

在国外,脸书收购Instagram之后,Twitter对Instagram关闭了开发接口,同样被媒体视为是一种竞争手段。

伴随着流量风口的转移,“屏蔽战”从PC互联网时代延续到移动互联网时代,从未停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表示,腾讯微信封杀飞书,主要涉及对互联网用户以及流量的争夺。处于优势地位的微信,肯定不想让别人搭便车,而腾讯也希望尽早排除潜在竞争对手。

朱岩说,体量较大的互联网公司涉嫌垄断一直是普遍现象,比如,360和腾讯之间的“3Q大战”、阿里和京东之间的“二选一”争议,都有垄断的阴影存在。

新型形式更加隐蔽

“不管是中国,还是国外,垄断都破坏了互联网经济体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西怀说,这次谷歌下架600多款应用程序,难道一点都没有针对特定国家或公司?他认为这不可能。对于出海公司而言,应做好常年打垄断官司的准备。

中国一位出海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中国出海开发者业务和体量的不断壮大已经引起谷歌的忌惮,谷歌更希望安卓生态里都是小公司,这样就永远没有人能够挑战它的统治地位。另外,工具类产品是安卓生态的底层基石,谷歌自己也在开发布局,其“裁判员”身份的另一面,是与开发者争抢地盘的“运动员”。对于这种说法,人民网创投频道联系谷歌,但并未得到回应。

谷歌是PC时代搜索引擎的王者,是互联网生态的重要核心。在谷歌早期的发展过程中,曾经采用广告导流的模式增加收入,但在近期的下架案例中,商家使用谷歌的方式赚钱却遭到处罚。在广告分发流程中,谷歌属于中间商,但中间商的强大导致开发者、用户和品牌商议价权变弱。

Aptoide是谷歌应用商店Google Play最大的替代者之一。2014年,Aptoide针对谷歌在欧盟提出了反垄断诉讼,称用户在使用安卓手机下载和使用Aptoide应用商店时,谷歌将其标记并向用户提示“不安全”,导致Aptoide唯一用户的潜在数量减少了20%。欧盟委员会在经过多年的调查之后,确认了Aptoide对谷歌的指控,并在2018年夏天对谷歌处以50亿美元罚款。

这已是欧盟在过去三年对谷歌开出的第三笔巨额反垄断罚款。曾主导过调查的德克萨斯州检察长Ken Paxton表示,调查侧重谷歌“在网络广告市场和搜索流量方面的总体控制,其可能造成不利于消费者的反竞争行为。”

朱岩说,互联网本来是最具有开放、自由竞争的行业,但也会形成“领先一步,步步领先”的竞争格局,出现垄断巨头或是双巨头。最典型的是电商、搜索和社交媒体等业态,企业控制了用户,控制了流量之后,很容易成为影响竞争的垄断组织。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分析,某些互联网产品凭借无可匹敌的用户粘性和稳定的海量用户,拥有“互联网操作系统”的地位。借助这种无可撼动的超级地位,他们通过投资、流量控制、流量分发等方式,影响、控制了主要合作伙伴,形成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卡特尔现象。他们就像流量黑洞,“合作伙伴”会逐渐失去独立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总结,网络平台的新型垄断的形式不同以往,更加隐蔽。一是拒绝交易。被拒绝使用的数据集对竞争者而言是一项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关键设施;二是差别待遇。通过运算法则的设计,将竞争对手的信息列在搜索结果较靠后的位置;三是捆绑销售。掌控数据的厂商可以要求数据使用平台必须同时使用其数据分析工具或其他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集,作为使用关键数据的条件,进而将市场扩张至数据分析工具或其他数据类型市场,封锁该市场中的竞争者;四是策略性合并。当前,市场存在诸多拥有数据集合的网络平台,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等,提升数据服务价值,产生新的竞争效应。比如,Facebook/WhatsApp案,说明了数据驱动型合并的竞争效应。

杨东解释,垄断者通过强大且快速的算法,可以形成分析数据,在竞争价值上可能远超过竞争者自其他网络平台所能取得的数据。在消费者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平台经营者重视并愿意保护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保障已逐渐成为平台所不可忽视的非价格竞争。

依法、创新探索治理模式

“之前百度把部分贴吧外包出去,再加上竞价排名,导致魏则西事件出现,这完全就是垄断行为造成的恶果,如果没有垄断,这些公司就不会肆无忌惮的做出违背良心的事情。”张西怀说,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用户越多,网络价值就越大,这与传统经济的边际效用不同,互联网经济的零边际成本直接导致垄断局面出现。

杨东表示,通过掌控流量而建立起来的新型垄断行为,正在严重危害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侵蚀互联网开放分享的价值观,同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新兴产业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垄断被也称作是创新的“杀手”。互联网创业圈内有一种说法,“现在已经不是BAT模仿你怎么办的时代了,而是如果BAT不投你怎么办的时代了”。对于部分互联网创业公司或小型企业来说,BAT等互联网巨头掌握了几乎所有的上游资源和下游渠道,如果无法获得他们的青睐,也就意味着企业无法在这个行业立足。

APUS创始人李涛曾表示,当中国互联网开始走沉下去这条路的时候,也意味着趋向高度集中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同一片红海里不断挣扎,虎口夺食。

针对互联网巨头限制竞争的行为,各国开展了大量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工作。近年来,欧盟及成员国对美国谷歌、微软、亚马逊、高通、苹果、Facebook等平台都开展过反垄断调查。

中国也针对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出台了新的法条或者立法解释。比如,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2019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二选一”垄断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今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以前提到互联网的垄断问题,有人会强调行业特殊性,这属于“白马非马”的错误理论。垄断并不是传统产业独有的现象,即使是在互联网产业,其危害也应当受到重视,不管是传统产业还是互联网产业,都要打破垄断,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薛军提醒,互联网垄断具有新的特点,判定非常困难。之前的《反垄断法》是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想要跟上数据经济时代,就要进行相应修订。

在薛军看来,对互联网企业到底是要管死一点还是松一点,还需要有更深入的考虑。当巨头们的行为触碰监管红线时,受害者可以举报并发起诉讼,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但针对某一个行业进行法律限制,值得商榷。”

薛军说,巨型平台影响大、市场份额高,可能会引发一些限制、排除竞争现象产生,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在垄断执法方面,欧盟比中国严格的多,曾对多家互联网巨头公司开出巨额罚单,这像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立了一个收费站,缺钱的时候就去收钱,这不利于市场竞争,所以欧盟内的这些国家很难出现优秀的互联网公司。

朱岩认为,针对互联网垄断现象,原则还是贯彻《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不能让个别企业在某个领域形成寡头,否则影响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需要创新力量发挥更大作用的背景下,要适当防止出现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

杨东说,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即将爆发,面对新局面,首先完善管理网络平台的法律法规;其次鼓励创新,避免贸然进行反垄断执法;再次探索数据治理新维度。

薛军分析,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契约法理论仍然需要坚守,必须形成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契约观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费者等契约法理念并未过时,法律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应当过度干预,要给企业间的竞争留足契约自由的空间。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治理结构中,应当引入一些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机制。对于大型平台和企业在某方面是否应当被规制,除了监管部门的意见之外,还可以引入一些社会性评议机制,考察公众接受度。

张西怀则认为,解决垄断问题,首先要依靠法律,其次还要依靠行政手段。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垄断是必然发生的现象,单一手段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应采访者要求,文中李易易为化名)

(责编:岳上媛(实习生)、王震)